原告:苏XX,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单X,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姜XX,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单X、姜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张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