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滁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公司总经理。
被告:童XX,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曾XX,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滁州市XX公司、童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XX撤回对被告滁州市XX公司、童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