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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滁州市XX公司、童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薛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滁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公司总经理。


被告:童XX,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曾XX,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滁州市XX公司、童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XX撤回对被告滁州市XX公司、童X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方XX


  • 2014-12-05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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