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被告:周XX,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XX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129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代理书记员 童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