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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安徽XX公司、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被告:周XX,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XX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并于2014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129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员  林如江



代理书记员  童XX


  • 2014-10-21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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