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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谢XX诉被夏XX与夏XX、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被告:夏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北XX运河XX西南)附近。


负责人:王X,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XX。


负责人:曾轻松,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夏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XX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员  孙春孺



代理书记员  程 静


  • 2015-03-30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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