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苏XX与单X、姜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XX,女,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单X,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姜XX,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胡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单X、姜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X、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XX撤回对被告单X、姜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对被告单X、姜XX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娟



代理书记员  张峥


  • 2015-03-03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