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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凡XX,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XX与被告凡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黄XX


  • 2015-06-03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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