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凡XX,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曾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叶XX与被告凡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