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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林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林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员  於 虹



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 2015-06-01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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