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林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 判 员 於 虹
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