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亚辉,河南XX律师。
被告许X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X市莲城大道滨河花园6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许X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许X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杜 捷
书记员 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