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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邓XX与黄XX,杨XX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4日,住址同上。


上诉人邓XX、王XX与被上诉人黄XX、杨XX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及对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XX、王XX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邓XX、王XX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王XX撤回一审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杨XX的起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共计8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长城


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


代理审判员  熊XX



书 记 员  蒋XX


  • 2014-07-31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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