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万州区XX酒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万州区XX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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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
书 记 员 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