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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万州区XX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万州区XX酒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万州区XX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



书 记 员  胡XX


  • 2014-12-23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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