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42-1。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李XX,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黄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黄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李XX、黄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