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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崔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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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42-1。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XX,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X,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崔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熊XX


  • 2014-11-10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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