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42-1。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XX,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XX,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