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X,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XXXX0901,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
法定代表人:秦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
书 记 员 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