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0948-8。
法定代表人:管露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阳
书 记 员 熊凤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