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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X与重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代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0948-8。


法定代表人:管露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阳



书 记 员 熊凤铭


  • 2014-07-10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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