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扈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XXXX8938-X。
法定代表人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方案,原告李X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玉林
书 记 员 代元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