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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蓬民初字第163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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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XX,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X,蓬安县司法局锦屏司法所工作人员,受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朱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秀君,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程XX承担。


审判员  段委



书记员  杨X


  • 2015-03-20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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