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XX,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X,蓬安县司法局锦屏司法所工作人员,受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朱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秀君,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程XX承担。
审判员 段委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