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X与项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宏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叶XX,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傅XX、何宏财,福建XX律师。


被告项XX,男,34岁。


原告叶XX与被告项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厦门太府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转让给被告,转让费138000元,其中被告应于2013年11月8日支付38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厦门太府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交付给被告,被告在原告的协助下顺利接收该宾馆,并正常营业,但却未如期支付转让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百般推延抵赖。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138000元。


被告项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项XX(甲方)与叶XX(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厦门太府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转让一事达成协议;转让价格为138000元,甲方于2013年11月8日首付给乙方38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手续一次性转让给甲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变更完毕法人代表,股权等相关手续,每逾期一个月,需另行再支付逾期费用每月1万元;甲方保证合法经营,如出现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如相关手续出现无法变更等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等。2013年11月1日,项XX向叶XX出具一张《收条》,确认收到叶XX移交的包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财务专用章、公章等在内的文件资料和印章。2013年11月7日,项XX又向叶XX出具一张《收条》,确认收到一楼应急照明疏散及灭火器布置图(一至三楼)、个人备案信息,消防抽检合格证。项XX至今未支付转让款给叶XX。


另查明,厦门太府宾馆有限公司为叶XX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叶XX。


以上事实,有叶XX提交的《协议书》、《收条》、企业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给付转让费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项XX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叶XX要求项XX立即支付转让费138000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叶XX转让费138000元。


如果被告项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林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4-04-15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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