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X,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傅XX、何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何X,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何X债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XX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何X偿还借款214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X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在2014年7月1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于2014年12月12日前书面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林XX
执行员 罗XX
执行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