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段XX、周XX与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泰民初字第6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傅永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段XX,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周XX,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开封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XX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X,福建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XX,组织机构代码:553XXXX0516-1。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周XX与被告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X、周XX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XX、周XX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XX、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段XX、周XX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书记员 林阿惠


  • 2015-07-15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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