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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李XX、李XX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5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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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


委托代理人李正霞(特别授权代理),XX尊而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代理),XX尊而XXX律师。


被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李XX。


申请人陈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民币5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XX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陈X的担保人余XX以其存款人民币30000元为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XX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申请人陈X的担保人余XX存款人民币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陈XX


  • 2014-07-30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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