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X,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
原告闵X与被告黄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X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X撤回起诉。
受理费17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闵X负担。
审判员 易XX
书记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