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男,1972年出生。
被告张XX,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张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XX以与被告张X、张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