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县XX,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XX,组织机构代码LXXX-0。
业主:陈XX,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武隆县XX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陈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XX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亦由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简元华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