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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武隆县江口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玉春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县XX,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XX,组织机构代码LXXX-0。


业主:陈XX,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武隆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武隆县XX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陈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陈XX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4)武法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亦由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简元华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8-27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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