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魏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双流刑初字第2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斌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


辩护人陈斌,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X。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陈XX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陈斌、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魏XX、陈XX在成都双流XX站国内到达货物分拣区内,利用其分拣区拣货物之便,乘人不备,将国航CA4111从拉萨至成都航班运输的两件中国XX邮件的铅封破坏,撕开邮件外包装分别盗得一个装有千足金耳钉的小纸盒和一个装有虫草的红色铁盒,后魏XX利用货物出库的机会,将两件盗窃的物品藏于货运站外左侧废弃平板车车内。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31元。


被告人魏XX、陈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魏X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身患疾病,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魏XX身患疾病。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魏XX、陈XX的供述、被害人郭XX、景XX的陈述、证人赵X某的证言、称量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双价认鉴(2013)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魏XX、陈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提出魏X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身患疾病,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陈XX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魏XX、陈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XX、陈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嘉庆


人民陪审员 刘彩碧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4-05-05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