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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聂XX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学明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笑欢,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学明、唐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2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解放北路南XX,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为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青云直街青云XX,该地段属广州市越秀区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书 记 员  杜XX


  • 2014-01-08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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