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翟XX与购XX公司旺和超市第二十七连锁店、湖南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雨民初字第00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迪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购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负责人郑XX,经理。


被告湖南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景XX内。


负责人盘文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迪明,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购XXX、湖南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翟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



书 记 员  曹XX


  • 2015-03-18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