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被告购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负责人郑XX,经理。
被告湖南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林景XX内。
负责人盘文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迪明,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购XXX、湖南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翟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78元,由原告翟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文涛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