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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璧法民初字第018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晓凤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生于1974年1月2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袁XX,璧山县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XX,男,生于1941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牟XX,女,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泽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杨XX,被告牟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1日生育儿子杨XX,现在校读书。婚后,原告杨XX发现被告牟XX性格暴躁、怪癖。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吵架后对原告杨XX及儿子不理不睬。特别是2013年8月被告牟XX开同学会后,被告牟XX喜欢上网聊天,双方因此发生争吵。2013年11月被告牟XX与原告杨XX分居,不尽夫妻义务,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杨XX认为与被告牟XX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离婚;2、婚生子杨XX由原告杨XX抚养,被告牟XX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至杨XX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承担一半;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15000元各承担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牟XX承担。


被告牟XX辩称,被告牟XX不同意离婚。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是有过争吵,但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考虑到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结婚后十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牟XX愿意多与原告杨XX沟通,和好夫妻关系,希望法院能够给双方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1日生育儿子杨XX,现在校读书。现原告杨XX以婚后发现被告牟XX性格暴躁、怪癖,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杨XX与被告牟XX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户口页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生育了共同的子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中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和好夫妻关系,因此双方只要相互宽容、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6-26
  • 璧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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