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X(系原告堂兄),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XX,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6109-4。
法定代表人马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麦积山宾XX)。
法定代表人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徐X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力
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