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董XX诉被告蔡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翠屏民初字第2164号
交通事故
彭朝兵律师 在线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849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董XX,男,四川省荣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四川XX律师。


被告:蔡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沙江大道XX。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蔡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X、太平XX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为1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XX承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马XX


  • 2013-08-23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彭朝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彭朝兵律师
5.0分服务:1849人执业:12年
彭朝兵律师
15115201****9093 执业认证
  •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26号
彭朝兵律师,从事律师期间办案200多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专注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担任太平洋宜宾公司法律顾...
  • 138 0829 1664
  • 1380829166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