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水利站。住所地:宜宾县XX。
法定代表人:宋X。
委托代理人:钟XX。
委托代理人:范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XX。
委托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童XX。
上诉人陈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荷
代理审判员 龙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