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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XX公司与石XX、秦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吴度民初字第01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志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望湖路2号行政中XX。


法定代表人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XX。


委托代理人周志钧,江苏XX律师。


被告石XX。


被告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XX公司诉被告石XX、秦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苏州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丰



书记员 陶雅洁


  • 2015-06-11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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