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XX,男,汉族,1980年3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葛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东XX。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中市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南XX(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戴XX(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扬中市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巫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巫XX负担。
审 判 长 梁永宏
代理审判员 龚 震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