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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黄平县文体广电局颁证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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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黄行初字第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建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93年3月6日生,苗族,黄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饶XX,贵州XX律师。


被告:黄平县文体广电局,住所地:黄平县新州镇飞云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凯X,女,1979年10月12日生,苗族,黄平县人。


原告李XX不服被告黄平县文体广电局颁发给第三人凯X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注册号:522XXXX0020414)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第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龙XX


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杨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2014-11-25
  • 黄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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