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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北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建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于2015年4月7日因病死亡。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北XX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原告杨XX已于2015年4月7日病故,且在合理期限内其法定继承人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到本案诉讼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如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原告权利后,可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35600元,鉴定费2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书 记 员  杨XX


  • 2015-05-16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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