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于2015年4月7日因病死亡。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北XX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原告杨XX已于2015年4月7日病故,且在合理期限内其法定继承人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到本案诉讼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如其法定继承人承继原告权利后,可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35600元,鉴定费26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王 进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