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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等与刘X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4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女,1938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XX,北京XX律师。


原审原告王X,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刘X、原审原告王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X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保全费446元由刘X负担(徐X、王X已预交,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X、王X);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徐X、王X负担9452元(已交纳),由刘X负担568元(徐X、王X已预交,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X、王X);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XX员龚XX



书记员 石XX


  • 2014-12-19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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