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女,1938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XX,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XX,北京XX律师。
原审原告王X,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刘X、原审原告王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徐X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保全费446元由刘X负担(徐X、王X已预交,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X、王X);一审案件受理费10020元,由徐X、王X负担9452元(已交纳),由刘X负担568元(徐X、王X已预交,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徐X、王X);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XX员龚XX
书记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