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男,生于198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X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 王宇锋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