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刘X,男,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菲。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 俞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