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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程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4)棱法民靠初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荣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贾XX,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XX律师。


被告程X,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棱县。


原告贾XX与被告程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委托代理人杨荣春、被告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XX诉称,2012年10月28日下午1时许,原告与其丈夫陈XX在自家门前路上打黄豆时,被告程X驾驶四轮农用车在此经过,因车辆过不去与陈XX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原告上前拉仗时被程X打伤,原告伤后被送到绥棱县人民医院治疗20天,共支出医疗费5000多元,2012年12月4日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为轻微伤,出院之日医疗终结。被告因打伤原告被绥棱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117.62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程X辩称,原告称住院了,但是被告去医院原告并没有在医院治疗,所以被告不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下午一时许,原告人贾XX与其丈夫陈XX在自家门前路上打黄豆时,被告程X驾驶四轮车从此经过,因原告打黄豆占道,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与原告丈夫撕扯在一起,原告贾XX上前拉扯被告,被告程X将原告贾XX打伤,原告在绥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支出医疗费5283.06元,原告的伤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XX的伤属轻微伤;出院后医疗终结。原、被告就医疗费承担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给付医疗费5283.06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工资867.28元,护理费867.28元,合计8117.62元。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票据8张及用药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故发生撕扯,被告将原告致伤,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贾XX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5283.06元,其中用于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活血止痛片81.57元,痛可灸自热贴48元,治疗冠心病的丹七胶囊107.49元,痹克片172.80元,环磷腺苷196元,共计605.86元。上述药物与治疗因与被告撕扯引发的外伤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本院对原告以上与被告致害无关的支出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程X对原告贾XX住院期间用药(乙合)甲硫氨酸维B1针用于营养脑神经的药物有异议,被告主张该药是治疗肝病用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扣除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冠心病用药605.86元,余款4677.20元,应为原告治疗外伤的合理支出。原告贾XX2012年10月29日住院,2012年10月16日出院,共住院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40元(18天×30元/天),原告贾XX请求误工工资867.28元,鉴定费500元,原告要求住院期间护理费因没有医嘱和司法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贾XX的合理请求应为6584.48元。原告贾XX与被告程X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原告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X承担原告贾XX医疗费等费用6584.48元的70%,即4609.1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贾XX自负医疗费等费用6584.48元的30%,即1975.3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同前款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徐兴江


审 判 员  宋宝良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7-15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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