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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市中民初字第31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修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XX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修艳,山东XX律师。


被告:陈X,枣庄市交警队车管所职工。


原告马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修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在,双方已失去信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女孩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现原告以婚后家庭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尚X有一女,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陈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X



书记员  马X


  • 2015-01-14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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