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XX律师。
被告王X(曾用名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婉
书 记 员 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