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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钟祥郢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XX律师。


被告王X(曾用名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婉



书 记 员  党群


  • 2015-07-14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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