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7)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王英杰律师 在线
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杨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庞X,农民。


原告杨XX被告庞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崔东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来往较少,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年农历××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脾气志趣互不相投,爱好各异,实在难以共同生活。2013年3月11日,原告曾向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庞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农历××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3月11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邱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3)邱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1日,原告即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经本院调解无效,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X与被告庞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



书 记 员  尹凤民


  • 2014-04-20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英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英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9年
王英杰律师
11304200****9027 执业认证
  • 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振兴路10号
河北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事务20余年。经过多年来唇枪舌剑的磨砺和成败荣辱的煎熬,已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出庭应诉经...
  • 133 3310 3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