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XX律师。
被告:布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诉被告布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
书 记 员 尹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