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马XX等与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1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英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农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XX、马XX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XX、马XX及其代理人王英杰,被上诉人马XX及其代理人王XX,原审第三人邱县新马头镇马庄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4)邱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白 湘


审判员  宦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5-26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