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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牛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邱民初字第2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英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孙XX(又名孙XX)。


委托代理人:吕XX。


被告(反诉原告):牛XX。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XX诉被告(反诉原告)牛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XX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牛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均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XX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牛X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均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孙XX、被告(反诉原告)牛XX各自负担50元。


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



书 记 员  郭燕燕


  • 2015-07-17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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