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孙XX(又名孙XX)。
委托代理人:吕XX。
被告(反诉原告):牛XX。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XX诉被告(反诉原告)牛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XX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牛XX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均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XX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牛X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均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孙XX、被告(反诉原告)牛XX各自负担50元。
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
书 记 员 郭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