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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英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姜晓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XX。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已分居多年,双方无感情基础,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婚生女王XX尚年幼,由女方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脾气确实不好,在此我向原告道歉。在未来的共同生活中,我将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生活,过去的矛盾希望都是过去式,彼此向前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庄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XX。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无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美好的夫妻感情应当靠双方共同营造。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争吵,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姜  晓  旭



书 记 员 徐XX(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4-11-05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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