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莫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二上诉人周X、周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黎X(又名周X)。
二上诉人周XX、黎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具体情况同上,系周XX之弟、黎X之兄。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二上诉人周XX、周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XX。
上诉人莫X为与上诉人周X、周XX、周XX、黎X、周XX、周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X与委托代理人李XX、上诉人周X、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铖珍、上诉人周XX及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