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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与周X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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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莫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二上诉人周X、周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黎X(又名周X)。

二上诉人周XX、黎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具体情况同上,系周XX之弟、黎X之兄。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XX。

二上诉人周XX、周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XX。

上诉人莫X为与上诉人周X、周XX、周XX、黎X、周XX、周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X与委托代理人李XX、上诉人周X、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铖珍、上诉人周XX及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向 蕾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4
  •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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