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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XX凤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024号
合同事务
彭铖珍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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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XX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凤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铖珍、肖X,湖北XX律师。


原告伍X配诉被告XX凤县XX公司(以下简称:乾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谭X担任记录,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乾XX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彭铖珍、肖X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X配因重新收集证据,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X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伍X配承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谭XX


  • 2015-03-13
  •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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