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珑,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东XX上降下头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040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76000元,执行费1040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晔栋
执行员 谢国富
执行员 严琪峰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