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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戚执字第1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珑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珑,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东XX上降下头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戚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040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76000元,执行费1040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晔栋


执行员  谢国富


执行员  严琪峰



书记员    张XX


  • 2014-04-28
  •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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